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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被管理中心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培训和咨询等各类专业人员。
专家由资深专家和一般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由管理中心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专家名单定期在“上海财政网”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某一专业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成就和声誉;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且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能胜任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
(五)身体健康,具备与承担开展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相适应的体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符合其它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也可认定为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专业的人员均可向管理中心自荐,也可经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或各类专业的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单位或其他专家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自荐表》(附表1)或《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推荐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或推荐组织、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各种材料。
第八条 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选聘的方法。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随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即录入专家库。
第九条 获得专家资格的,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登记表》(附表3)并发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第十条 在聘用的专家中,对其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较高声誉的,经管理中心审定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人员可随时调整。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所聘专家的聘期为两年。
聘任期满,管理中心应对所聘专家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等。考评后继续聘用的专家,由管理中心换发新的《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可随时办理专家资格解聘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的资格凭证;
(二)可获得管理中心提供的各类有关最新的信息资料;
(三)受邀参与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活动;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教研、培训和咨询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及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二)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各类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三)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及考核;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管理办法。
资深专家负责开展教研活动,研究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的有关内容及问题;一般专家具体负责实施培训及咨询等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专家考评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对考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记录、解除专家聘用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管理中心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自荐表;(略)
2.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推荐表;(略)
3.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