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11]2号
肇庆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关于申请在江门至肇庆高速公路肇庆境内的匝道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通行费次票的请示》(肇交字〔2010〕456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肇庆市委托江门至肇庆公路肇庆市境内收费站(刘村、沙浦、永安、大沙、东城等5个收费站)出口代收非肇庆市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分类,各类车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鉴于你市已与广州、佛山两市实施年票互认,以上两市籍的机动车辆凡购买了本市有效年票,通过你市以上高速公路出口时,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免缴代收的车辆通行费次票。
三、实施高速公路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前,请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江门至肇庆公路肇庆市境内收费站出口代收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车辆分类 |
车型分类标准 |
主要车型车种 |
收费标准 (元) | |||
轴数 |
轮数 |
车头高度 (米) |
轴距 (米) | |||
一 |
2 |
4 |
<1.3 |
<3.2 |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货车 |
10 |
二 |
2 |
4 |
≥1.3 |
≥3.2 |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
10 |
三 |
2 |
6 |
≥1.3 |
≥3.2 |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货车 |
20 |
四 |
3 |
6-10 |
≥1.3 |
≥3.2 |
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五 |
>3 |
>10 |
≥1.3 |
≥3.2 |
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