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34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4月7日零时起,每吨分别提高500元和4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严格贯彻落实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要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
配送制,元/吨 |
非配送制,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 |
9480 |
9382 |
9780 |
7.35 |
93号汽油 |
10067 |
9963 |
10367 |
7.85 |
97号汽油 |
10654 |
10544 |
10954 |
8.36 |
98号汽油 |
|
|
|
8.91 |
0号柴油 |
8700 |
8610 |
9000 |
7.79 |
-10号柴油 |
9240 |
9145 |
9540 |
8.26 |
-20号柴油 |
9690 |
9590 |
9990 |
8.65 |
-35号柴油 |
10050 |
9947 |
10350 |
8.96 |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