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11]6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附件二《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对“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含义解释如下:
已购买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时实际居住于该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成年直系亲属。
二ο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