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41号),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福州城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确定为:
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且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楼面地价保持在2010年的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强化市场监管,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