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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3-30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11]9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1〕5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稳定房价,切实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信息不透明、标价混乱、价格欺诈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指数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二、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价格备案。备案应包括全部销售房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下达《商品房备案通知》。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3个月内不得进行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前15天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类似楼盘价格或明显高于同一建设项目上期销售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统计、财政、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备案价格应同时在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和楼盘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做到“备案价格、网上公示价格、现场明码标价三价统一”,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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