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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4-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
发布文号: 浙财农[2011]58号
  泰顺县、文成县、开化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财政局、农办(扶贫办):

  

  为保障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顺利实施,规范重点欠发达县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特扶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浙扶贫〔2011〕1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欠发达县”是指泰顺、文成、开化、松阳、庆元、景宁、磐安、衢江、常山、龙泉、遂昌、云和等12个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扶资金管理原则:

  

  1.县为主体、条块结合原则。各县(市、区)为特扶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2.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则。要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具体实施。

  

  3.绩效优先、强化管理原则。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绩效目标,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和“按进度拨款”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特扶资金绩效管理。

  

  4.封闭运行、包干使用原则。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统一纳入专户管理,由各县(市、区)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包干使用。

  

  第五条  省级特扶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年终结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特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办(扶贫办)牵头负责特扶项目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特扶资金的扶持范围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重点欠发达县分类实施特别扶持项目政策确定的扶持重点。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特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其中属于既有扶持政策性质的特扶项目,其使用和管理参照既定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扶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特扶规划和项目实施所需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要根据审定的规划,编制次年项目实施计划,并附规定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资金需求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度款,省财政厅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库款情况进行安排。

  

  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省特扶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并纳入年度财政年终结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  特扶资金不新设专户。各县(市、区)要将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全部纳入已设立的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实行专账核算,支出按性质列报相应支出功能科目。


  第十七条  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特扶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特扶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要对重点项目进行审价,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整、客观填制《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相关扶持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价复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规划实施完毕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其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至特扶政策结束止。

  

  附表:xx县特扶项目xx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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