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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3-30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有林区。

  

  二、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烧荒、烧地格子、烧桔秆、烧茬子、烧果树病腐枝皮、烧废弃物料。

  

  三、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地带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禁止在扫墓时烧纸、烧香、焚烧其他迷信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加工剩余物等,禁止施工单位明火作业和爆破。

  

  五、禁止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报警,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特此通告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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