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1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如下:
2011年,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本年度主城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增速的平均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积极实施我市“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各项调控措施,着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房价调控目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