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未来。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龙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主要目标。逐步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育教育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基本缓解“入园难”问题。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80%的幼儿园达到办园基本标准;90%以上的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基本标准;0岁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投入、编制、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师资保障和培训机制、保教指导机制等,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合理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鼓励创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民办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七)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性质和用途。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八)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全省实施以农村为重点的学前教育推进项目。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原则,新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基本建设渠道筹集落实资金;改扩建项目采取同建同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办园点,支持利用农村小学富余校舍改建幼儿园(点)。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三、健全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九)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十)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庭承受能力、办园类别,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均成本中家庭分担比例。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资助政策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贫困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十一)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资助家庭贫困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育教育队伍建设
(十二)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公办幼儿园编制主要用于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建立对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省农垦总局应遵照执行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和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十三)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教师宿舍建设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宿舍的新机制。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五)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依托医学院校培养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各地应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5年1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五、强化规范管理,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十七)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育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完善和落实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年制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
(十八)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食物中毒、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幼儿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二十)深化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二十一)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建设一批办园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作为本地幼儿园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托管薄弱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帮扶活动,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的帮扶制度,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共同发展。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本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指导作用。
(二十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鼓励城镇幼儿园利用社区资源、农村幼儿园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儿童发展的课程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完善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和选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和学前教育服务平台。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为0岁至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二十三)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家庭贫困幼儿、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监管、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类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四)完善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学前三年普及程度等纳入学前教育督导内容,列入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