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 服务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3岁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二、增补项目
编号 |
物价编码 |
诊疗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最高收费标准 |
物价 备注 |
支付 类别 |
备注 |
1 |
120100012 |
造口护理 |
人次 |
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w0201000022 “换药(中)”标准执行 |
底盘、造口袋另收 |
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