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0)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820 |
6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710 |
5.5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635 |
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565 |
4.5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