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发(2010)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赣府发〔2010〕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7年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720元/月、6.8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二、二类区域660元/月、6.2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安源经济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600元/月、5.7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湖口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余江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
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550元/月、5.2元/小时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上饶市:上饶县、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
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遂川县。
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
五、五类区域500元/月、4.7元/小时
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
萍乡市:莲花县。
宜春市:铜鼓县。
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
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
吉安市:峡江县。
上述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