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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清明、“五一”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发布文号: 国森防[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民政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民政局、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清明、“五一”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严密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

  

  2010年入冬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华北、黄淮地区遭遇严重旱灾,部分省区旱情至今还在发展。长时间、大范围、高强度的严重旱情,致使森林火险居高不下。据预测,清明、“五一”节前后,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将迅速回升,高温天气将明显增多,加之节日期间群众扫墓、上坟烧纸、燃放爆竹、游览观光等活动大幅度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是我国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努力遏制这一时期森林火灾的高发态势,是夺取全年森林防火工作胜利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清明、“五一”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狠抓落实。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地方,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力度,确保部门联动、全面预防、快速反应、积极扑救。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本地清明、“五一”节期间森林防火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扫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等媒体和景点的宣传栏、警示牌、标语、门票等媒介,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扫。要广泛宣传因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三、加强火源管理,做好扑火准备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要求,加强森林火灾防范。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与民政、旅游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不间断地对群众祭扫地、原始林区、森林公园、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等重点部位开展全面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演练、扑火机具装备配备等扑救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利用电子监控、了望台了望、重点地段守候和地面巡护等火情监管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警报。要严格执行生产用火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要加大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密度,并派专人死看死守,严禁将火种带入山林。隐患排查工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节日期间,各地要高度戒备,切实做好扑火队伍和物资的各项准备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门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武警森林部队和各类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航空护林飞机要加强巡护,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及时处置。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民政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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