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11]36号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
(一)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补充增加规模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
(二)筛选因子:废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砷、六价铬、铅、镉、汞;废气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三)一定规模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三、筛选方法
(一)按照筛选原则,依据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和《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初筛名单。
筛选废气企业。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取并集形成废气企业初筛名单。
筛选废水企业。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由于重金属排放企业较为集中,为有效监督管理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量规模进行筛选,具体筛选规模(年排放量)为:砷>100公斤、铅>200公斤、汞>10公斤、镉>20公斤、六价铬>100公斤。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5种重金属的筛选方法分别进行筛选,取并集形成废水企业初筛名单。
补充重点行业企业。为加强重点行业的监管,将规模以上的几个特定重污染行业企业补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将大型的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以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中的氮肥行业、农药行业和燃料行业补充纳入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同时删除废水名单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电力行业企业。
将电力行业以及大型的石油加工和炼焦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水泥行业、玻璃制品业以及砖瓦生产企业补充纳入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结合上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查漏补缺,确保上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大型企业列入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
污水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将设计日处理量5千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二)初筛名单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意见。
(三)补充重金属防控重点企业、直排海重点企业等排污量大、潜在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并将全部6000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有烧结工艺的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纳入。
最终确认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4853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4425家,其中同一家企业同时列为废水和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共729家,污水处理厂287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