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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4 生效日期: 2011-03-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函[2011]6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控制,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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