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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2 生效日期: 2011-03-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院,各市级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市医院协会: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是本轮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兼顾医疗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具体探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部署、2011年卫生工作和医政工作要点,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卫生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全面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应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其中,每家三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不少于10个病种,每家二级甲等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应不少于5个病种。各区县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辖区内实施临床路径医院的范围。

  

  二、组织管理

  

  (一)上海市卫生局全面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督导工作。

  

  (二)上海市医院协会配合做好全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推进、指导、信息收集、政策分析等工作。

  

  (三)各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所辖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我局报告实施总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

  

  三、医院要求

  

  (一)各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实施工作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二)各医院应在卫生部已经颁布实施的临床路径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学科特色、专业特点和业务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和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三)各医院应组织对实施临床路径科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指导并监督各科室开展工作。

  

  (四)各医院应组织开展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工作,定期向相关办医主体报告开展工作情况及信息。

  

  (五)各科室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小组,由科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六)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七)实施小组建立临床路径信息专管员工作制度,具体负责对外联系、信息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4月中旬前,各医院应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实施工作目标及方案、实施专业及病种、实施小组名单,专管员名单等,上报至相关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局。

  

  (二)5月中旬前,各办医主体和区县卫生局应完成对各医院上报工作方案的审核、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定所辖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的总体工作方案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定期召开全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全市督导和推进工作;加强对各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组织召开全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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