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民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11年1月28日,第230号、第231号、第232号省人民政府令分别公布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对2010年以来进行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结果进行了公布。现将其中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共7件)
1、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2、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3、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4、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8日修改)。
5、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6、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7、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经过修改的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及具体修改内容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1、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设区的市、设区的直辖市、县(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2、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3、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两个设区的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协商一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1、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将第六条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3、将第十八条中的“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4、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6、将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