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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8 生效日期: 2011-03-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解决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失、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和社区共建机制,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开展清查整改。省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清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对存在“批而未建”、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经费不落实、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要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省及以下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一律报省政府审批,严禁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要以落实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为目标,妥善解决和处理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省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将自然保护区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建设和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经费,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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