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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8 生效日期: 2011-03-18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的依法管理和安全使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维保单位的诚信服务及守法经营,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对所有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电梯安全技术相关档案。主要包括电梯的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重大维修改造资料等;

  

  (二)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三)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电梯维保制度,并由取得许可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四)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电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管理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 月1 日至4 月30 日。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质监局(未设质监局的由市质监局配合)、房产局、安监局、街道等开展拉网式现场排查,发现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严肃处理。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7月15 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要按要求对辖区内在用电梯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即查即改并实施跟踪督办。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进行,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房产局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检查督察组,对全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电梯管理的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电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新闻单位和街道安全协管员要大力宣传电梯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形成使用单位依法强化电梯安全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确保实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不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不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改正的,除依法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对确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对维保单位缺失诚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维保许可。

  

  附件: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排查表(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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