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的依法管理和安全使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维保单位的诚信服务及守法经营,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对所有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电梯安全技术相关档案。主要包括电梯的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重大维修改造资料等;
(二)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是否置于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电梯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三)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电梯维保制度,并由取得许可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四)使用单位是否设置电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管理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五)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4 月1 日至4 月30 日。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 月1 日至6 月30 日。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质监局(未设质监局的由市质监局配合)、房产局、安监局、街道等开展拉网式现场排查,发现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严肃处理。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7月15 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质监局。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要按要求对辖区内在用电梯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即查即改并实施跟踪督办。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进行,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房产局和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检查督察组,对全市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电梯管理的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电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新闻单位和街道安全协管员要大力宣传电梯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形成使用单位依法强化电梯安全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确保实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不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不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改正的,除依法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对确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对维保单位缺失诚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维保许可。
附件: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排查表(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