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医[2011]46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物价局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通知》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附件2中未列规格和剂型整理成电子版,于2011年3月28日前报安徽省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省物价局将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他规格剂型的最高零售价格。
请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通知》核对药品招标采购挂网价格,对挂网采购价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高于本《通知》价格的,应及时下调价格。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降价通知执行当日,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进行检查,保证药品降价执行到位。
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其他规格剂型未经降价的药品,3月28日以后不得销售。以前我省制定药品的价格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不同的,按附表价格执行。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电子邮箱:ahwjzwgk@163.com。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