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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5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86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厦翔政﹝2011﹞10号)收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翔安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结合翔安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征地补偿区域划分

  

  征地补偿按区域划分为两大类区:第一类区为马巷镇、新店镇、新圩镇、内厝镇、大嶝街道;第二类区为大帽山农场。

  

  二、土地补偿标准

  

  第一类区:不分土地类别统一按5.9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区片综合地价5.3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5700元/亩,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单位0.5万元/亩。

  

  第二类区:不分土地类别统一按5.7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区片综合地价5.1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5700元/亩,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单位0.5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差异调剂费标准

  

  第一、二类区地上附着物差异调剂费为1.3万元/亩,包干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由各镇(街)按规定程序使用、用于统筹解决特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专款专用。

  

  四、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发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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