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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4 生效日期: 2011-03-14
发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纪委、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类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公务车辆购置审批管理,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发〔2010〕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购置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购置的原则

  

  (一)坚持定编管理,经济适用的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公务车辆编制内,按标准配置公务车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车辆。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交旧换新”的办法,严格控制新增车辆,确保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总量控制在目前水平。特殊情况确需新增车辆的,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二、公务车辆购置的条件

  

  (一)公务车辆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购置。

  

  (二)更新公务车辆必须满足以下2 个条件:

  

  1. 客车使用年限满6 年;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车辆使用年限满8 年;

  

  2.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20 万公里。

  

  (三)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四)报废的车辆须由相关部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三、公务车辆购置的审批

  

  (一)购车申请

  

  1. 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车辆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前提出购车申请,列明本单位车辆定编数、实有车辆数,拟报废或更新车辆情况,购车理由、数量、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以及资金来源等。

  

  (1)市政府各部门购置公务车辆,须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审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车辆,由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审批。

  

  (2)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车辆,由县(区)长审批。

  

  2.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购置公务车辆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9 月30 日前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车辆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3. 原则上当年预算不再追加车辆购置费,特殊情况必须当年购置车辆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

  

  4. 上级拨入专项购车资金或不需地方财政拨付资金购置公务车辆的,市政府各部门报分管市长批准后,由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审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由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审批;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由县(区)长审批。

  

  (二)车辆购置

  

  1. 经批准的购车单位填写《抚顺市购置公务车辆编制核定申请书》、《抚顺市购置公务车辆审批备案表》,经市财政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公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核准后,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购置公务车辆。

  

  2.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特殊公务用车(越野车、商务车、超标准轿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经市公务用车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报省纪检委备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奚克路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庆延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孟昭方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于扬福 市财政局局长

  

  李 振 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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