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卫科教[2011]11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提高我省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并制定了《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补助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补助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补助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
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0〕67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提高我省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一、项目目标
2011年为全省县级医院培训514名骨干人员(其中临床医师328人,护理、医技人员186人),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学科适宜技术、能满足农村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项目内容
(一)培训医院。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三级医院资源分布和医院间的对口支援关系确定培训医院,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县、各接收单位。
(二)培训对象。以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主,根据需要可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三)带教医(技、护)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带教医(技、护)师为带教老师。
(四)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由接受培训任务的医院确定对应的二级专科(三级学科)并指定专人承担“一对一”临床技能培训任务。
(五)培训时间。临床医师培训时间为1年(2011年3月-2012年2月),护理和医技科室人员应半年轮换(2011年3月-2011年9月第一批,2011年9月-2012年2月第二批),总培训时间不能少于分配任务。
(六)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学员的临床思维、医患关系有效沟通和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帮助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适宜临床技术。了解部分疑难重症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知识,同时,适当学习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确保培训学员学成归来后能有效提高所在县级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实施与经费安排
(一)组织实施
1、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项目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要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承担学员报名、选拔、报到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2、各县级医院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需要重点发展的二级专科(三级学科),精心选派骨干医师参加培训。同时,主动和培训医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本单位受训人员培训期间的整体表现,并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3、各培训医院要按照培训方案制定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培训。要妥善安排学员的学习和生活,要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培训过程管理,要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考试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二)经费安排
各承担培训的单位要统一安排学员的食宿,对学员用餐每月给予300元补助。中央财政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目前经费已拨付给各承担培训的单位,由各单位统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与考核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含省级、部队医院)接收单位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对工作突出的医院要予以表扬,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培训医院和受训医院要主动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及时了解和反馈受训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二)考核评估。项目结束后,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学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各市卫生局和各承担培训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评估结果报卫生部医管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