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45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
为确保卜寺沟水电站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卜寺沟水电站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0日起,卜寺沟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阿坝州马尔康县龙尔甲乡木尔渣村,蒙岩村1、2、3组,干木鸟村3组,二茶村1、2组;草登乡斯拉尔底村,泽湾村,代基村1、2、3组,珠林村,斯尼村1、2、3组,宝岩村;康山乡雅尔珠村1组海拔高程2601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阿坝州马尔康县脚木足乡大西村1组;龙尔甲乡木尔渣村,蒙岩村1、2、3组及沿脚木足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阿坝州及马尔康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阿坝州及马尔康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内的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五、阿坝州及马尔康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