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11]288号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请示》(锦泰财〔2011〕23号)和《关于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补充材料的报告》(锦泰财〔2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资格。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业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交强险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单证及标志管理、系统管控和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