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人口发[2011]7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为规范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发放对象)确认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一)自愿申请。3月15日前,本年度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对象资格的,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包括独生子女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的需提供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无配偶的为离婚证,丧偶无配偶的为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及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独生子女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发放资格的对象和上年度确认的对象(以下简称年审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见附件2)5日。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3月31日前将评议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册(附件4)、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进行审核。
村级评议未通过(评议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说明原因,并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
(三)乡级审核。乡镇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逐人逐户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由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30日前将新增对象名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5)和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乡镇审核未通过(审核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将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批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
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6月30日前由乡镇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五)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确认期间要组织人员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进行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处理。
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由本办法规定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代表夫妻双方申请和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发放,省级暂按发放对象每人每年24元标准专项补助。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附件: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附件1:
照片
照
片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________村(居)民小组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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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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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 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妻收养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
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血缘关系 |
死亡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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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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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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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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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 年月 日(盖章)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月 日(盖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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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村(居)委会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
本表一式2份,分别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计生办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监护申请人申请的填写独生子女户籍地址,其他申请人填写其本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如1980年2月出生,则填写“1980年2月”或“1980.2”。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如2000年离婚,2004年2月丧偶,则填写“2004年2月”或“2004.2”。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999999”。
9.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或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配偶信息空填。
10.“夫妻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生育子女数,不得填写监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生育子女数。
11.“夫妻收养子女数”:填写该夫妻曾经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收养子女数。
12.“夫妻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13.“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填写生育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前面同名项目相同。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死亡年月”:子女死亡的,填写其死亡年月。2001年5月死亡,填写“2001年5月”或“2001.5”。如该子女存活的,本项空填。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为监护申请人的,填写独生子女的父母收养子女情况。
1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年月”:填写收养的子女相应信息,填写要求与生育子女同名项目相同。
18.“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2005年6月收养,则填写“2005年6月”或“2005.6”。
19.“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0.“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1.“村(居)委会评议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由村(居)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2.“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填写否同意纳入发放范围的具体意见,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3.“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填写其与独生子女关系。
附件2: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经村委会评议(或县级批复),拟上报(或确定)下列xx名同志享受20xx年度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如发现公示人员中有不符合条件者,请通过下列电话举报:乡(镇、街道)xxxxxxx,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xxxxxxx,市(州)人口计生委xxxxxxx,省人口计生委0731-84698178。举报信箱设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市(州)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
姓名 |
性别 |
婚姻状况 |
配偶姓名 |
独生子女 出生年月 |
发放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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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下列情况者不属于发放对象:1.对象户口不在本地的;2.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3. 现无子女或现有子女数超过1个的; 4.今年12月底独生子女已年满15周岁; 5.未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附件3: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村(社区)
小组名称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
退出 原因 |
退出 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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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 年月 日(单位盖章)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月 日(单位盖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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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退出原因分类:1.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2.户口迁出;3.子女数量发生变化;4.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确认错误;6.其他。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 日
附件4: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婚姻状况 |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
家庭地址 |
联系 电话 |
发放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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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婚姻状况 |
独生子女出生年月 |
家庭地址 |
联系 电话 |
退出 原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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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填报单位:(盖章)
地区 |
本发放人数(人) |
经费需求(万元) |
省级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万元) | |||||||||
合计 |
上年发放人数 |
本年初退出人数 |
本年新增人数 |
合计 |
省级金额 |
市级金额 |
县级金额 |
上年初累计结余 |
上年省级财政拨款 |
上年实 际支付 |
上年年末累计结余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填报要求:
1.“省级下达经费收支余情况”应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
2.本表稽核关系:(1)=(2)+(3)+(4);(5)=(6)+(7)+(8);(6)=(1)*0.0024;(12)=(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