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总协[2011]13号
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研究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及会员:
为了推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和加强研究课题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现将协会制定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评审办法》两个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科研部反映。
附件: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推动协会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是指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安排的研究课题。
各地方协会、各分会、工作部或研究会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或协作研究课题)时,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研究课题(或协作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研究的部门组织实施。
课题立项
1、协会每年根据总会计师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研究课题申报指南,发给各地方协会、各分会、工作部或研究会,由各单位自行选定申报,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2、各地方协会、各分会、工作部或研究会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课题指南范围,申报一个课题作为本单位的意向课题;也可根据本地方、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在课题指南范围以外申报本单位的意向课题,填写《课题申请书》报协会科研部。
3、协会科研部收到课题申报材料后,根据选题及组合情况,确定课题组或协作研究课题组。对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下发立项通知。
课题实施
1、各课题组需确定主要牵头人;协作课题组应确定牵头单位、牵头人及协作单位,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协作单位为高校或科研单位时,要提出一名理论研究负责人。
2、课题组、协作课题组实行牵头人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人和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课题组成员分工,保证按质按量有计划地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3、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每个课题组完成的课题研究报告,经所属地方协会、分会、研究会审定盖章后在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协会科研部;协会直属会员单位、会员及系统外完成的研究报告,在次年二月底前直接上报协会科研部。
5、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由承担者自行解决,对重大课题可提出申请,协会予以一定资助。
课题评价和鉴定
1、协会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最后经协会审核批准后,在协会年会或网站上公布评价和鉴定结果,颁发证书和实施奖励。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研究成果,必要时负责将研究成果择优向行业、政府有关部门等推介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协会出版计划,结集出版。
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关于研究课题验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验收程序
1、凡立项已完成的课题,交同级协会审定盖章并将课题报告打印成文后,一式10份报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科研部,电子版报送公布的邮箱备档。
2、协会直属会员单位、会员及系统外完成的课题研究报告一式10份直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科研部。
3、科研部汇集已完成的课题研究报告提交协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
4、协会组织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5、课题评审委员会采取讨论或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最后经协会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
验收标准
1、根据课题完成质量,经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合格。
2、合格的主要标准:一是研究程序规范,一般应包括科研课题立项的原因、意义及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本立项科研课题有明确的创新点,开展调研过程及案例分析,研究的过程及成果结论。二是对解决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的问题及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提出了符合实际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对策。三是资料数据运用准确,论证严密。四是所提的思路和对策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不合格的主要表现是:一是研究的基本程序明显达不到科研项目的要求;二是对要解决的问题没有提出符合实际的思路与对策;三是事实描述不清楚,对深入研究的参考价值不大;四是资料数据有较大遗漏,论证不清,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
验收结果
1、经协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评审验收情况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2、合格研究课题分为三个奖励等次,即一等优秀、二等优良、三等合格,由协会颁发证书,实施奖励。
3、协会秘书处对通过验收并获奖课题,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发表或结集出版,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介、宣传。课题研究组成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时,须征得协会方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课题”字样。
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