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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发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市政府决定对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豫政办〔2011〕9号﹚要求进行年度考核,有关数据以省直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准,东城区产业集聚区和长葛市大周产业集聚区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省考核体系标准进行考核。

  

  按照省考核意见,新增建成区面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省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省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二、季度考核指标体系

  

  针对产业集聚区阶段性工作的特点,选择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税收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计划投资和招商引资等5项指标进行考核。

  

  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由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新开工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计划投资情况由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招商引资情况由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有关部门要在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元月20日前将上季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考核方法及考核方式由各考核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由市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下发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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