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经信商贸函[2011]5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直报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商秩函〔20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认识。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克服困难,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商务部已对相关部门工作进行分工安排(详见《通知》附件3),各地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报表的组织落实和督查指导工作,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工作配合,充分调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药品流通企业的积极性,确保行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
三、认真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商务部制订的《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1季报开始实施。一是各市、协会及有关企业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医药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9年报和2008-2010年)定期报表》及时调整填报对象和统计内容(详见《通知》附件2);二是各市要及时报送当地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直报企业除外)商品购进、销售、库存额综合报表,在商务部未开设地级市级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系统端口前,由各市汇总后将报表传真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我委汇总后在网上填报。各市及相关企业务必在3月10日前将2010年年报任务完成,其它统计信息内容报送按照报表制度要求完成。
各市及相关企业在系统报送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向商务部、系统开发公司咨询(商务部:010-85093332,01085093328,系统开发公司:010-67870108)。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叶由根,电话:020-83135980,传真:8313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