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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森林防火办法(1995年1月14日,市政府第7号令)

  二、苏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12日,市政府第4号令)

  四、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8号令)

  五、苏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政府第9号令)

  六、苏州新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6号令)

  七、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1号令)

  八、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47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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