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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0〕19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在部分地区和学校进行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试点项目及试点地区、学校

  1.鞍山市、营口市承担幼儿园连锁经营办园模式改革试点。

  2.沈阳市、朝阳市承担开发幼儿园地产推进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

  3.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阜新市、葫芦岛市承担加强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推进城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4.新宾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铁岭县、西丰县、开原市、北票市、建昌县承担推进农村初中学校进县城办学试点。

  5.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凌源市、兴城市承担促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强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

  6.锦州市、阜新市、葫芦岛市承担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试点。

  7.沈阳市承担优质普通高中集团化和特色普通高中创建试点。

  8.沈阳市大东区、大连市金州区、铁岭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承担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试点。

  9.沈阳市、大连市承担职业院校转制改革试点。

  10.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沈阳铁路机械学校、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组建职教集团改革试点。

  1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科技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承担卓越工程师教育改革试点。

  12.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承担省属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省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三)加强检查指导。

  改革试点启动后,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纲要》和《意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积极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偏差。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调整。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省教育咨询委员会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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