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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多完成。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改造农村危房5万套。市、县(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由省级财政还本付息。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市)建设套数为基数进行安排。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成立省、设区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开发公司,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为融资困难的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将根据全省建设计划及各市、县(市)建设任务规模、规划选址、立项手续等,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直接下达至项目(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已下达到各市的指标中优先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落实税费减免。市、县(市)政府均要制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城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合理确定筹集标准和租金水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市、县(市)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认真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改造进程。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二)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深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方案。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

  

  五、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各县(市)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项目。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项目,并给予奖励。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市、县(市)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租售管理。试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市、县(市)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市、县(市)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市、县(市)政府要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负总责,市、县(市)抓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省属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及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设区市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导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市),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地方降低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各设区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


  (四)严格考核奖惩。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市、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有关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监察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设立3000万元省级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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