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154号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

  你院《关于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的请示》(川妇幼院函〔2010〕44号)文件收悉。你们申报的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只是增加了计量设备,没有改变治疗方法,对患者没有新的治疗效果,不属于新的治疗方式,不能因计费方式的改变而加重患者负担。因此经研究,“氧气吸入”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此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