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确定的3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111处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继续实行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督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采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火灾隐患按期整改,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责任。《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牢固树立抓安全也是抓政绩的理念,亲自调度、亲自督导、亲自协调重大和突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促相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隐患彻底整改,真正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建设、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并定期通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指导监督力度,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的曝光力度。
三、认真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单元,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就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必须转变“重效益、轻安全”的观念,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方案,细化分解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隐患整改任务。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3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111处火灾隐患突出单位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予以关停。凡是因工作不力,火灾隐患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县(市)、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连续发生两起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市级领导包案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 (略)
2县级领导包案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