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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火灾隐患突出单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对确定的3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111处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继续实行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和领导包案督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采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火灾隐患按期整改,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责任。《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牢固树立抓安全也是抓政绩的理念,亲自调度、亲自督导、亲自协调重大和突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督促相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隐患彻底整改,真正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建设、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并定期通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指导监督力度,督促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单位的曝光力度。

  

  三、认真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单元,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就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必须转变“重效益、轻安全”的观念,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方案,细化分解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隐患整改任务。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33处重大火灾隐患和111处火灾隐患突出单位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予以关停。凡是因工作不力,火灾隐患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县(市)、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连续发生两起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或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1市级领导包案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 (略)
   2县级领导包案火灾隐患单位一览表(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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