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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落实劳改政策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宽释、转业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对已经定职定级,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宽释、转业人员,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允许他们返回原籍。
二、对没有定职定级只发生活费,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原籍又有人赡养的宽释、转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和赡养人的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原籍,由原所在劳改单位发给生活费。
三、对符合一、二两条批准回原籍的宽释、转业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