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11]24号
为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我市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涨幅度以内,同比增幅低于10%。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面。
1、2011年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四类保障性住房5500套。市级财政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供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等社会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增加房地产市场中租赁住房的保有量。通过国有股份所占份额不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与商品房的性质,逐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市场化建设方式。
2、今后五年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着力解决户籍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将保障面逐步延伸到非户籍和引进人才、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创业人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同时,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3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3平方米的除外),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2套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摸排、检查,对性价比不合理的价格畸形楼盘进行重点披露,公布其成本构成特别是土地成本,并限制其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对处于预售阶段的,取消预售许可。对不及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计入不良信誉记录。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团购房、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查实有上述行为的,依法吊销经纪人从业资格,依照规定吊销中介企业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本意见第六条的限购规定出售住房的,予以严厉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1、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2、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