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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投资县级医院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1 生效日期: 2011-02-2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发改社会[2011]167号
  石家庄、保定、邢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落实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根据《河北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省财政厅已于2010年底将列入省级建设与发展规划的4个县级医院项目(元氏县中医院、涿州市医院、柏乡县人民医院、曲阳县人民医院)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地(每个补助1700万元)。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请各地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确保业务用房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规模适宜、环保节约、运行经济。其中,床位设置要注意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病房建设的主要比例,要优先考虑应急救治(重症监护、手术、急诊室)、污水垃圾处理、配电等辅助设施建设。4个建设项目所涉及市县要尽快落实规划、环评、土地、可研及批复等各项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

  

  二、切实抓好资金到位及配套资金落实。请各有关市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时,统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留有缺口,项目单位不得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落实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无偿解决。

  

  三、严格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投资监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省级及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等工作。如建设项目属于股份制医院,省级及地方政府投资要作为国有股份进行管理。

  

  四、加强督导检查。

  

  有关市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里将适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有关市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将以上4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编制床位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于3月1日前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将于上半年对4个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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