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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建文[2011]14号
  有关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在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前,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继续界定为: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个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各地今年危房改造任务先期按照2010年实施户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后,我厅将根据各县、市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县(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引导农民先建保证生活需要的基本安全房,同时要留有余地,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四、资金补助标准、配套要求和使用管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0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00元。具体每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进度要求

  各县(市)按照2010年改造任务要立即下发实施方案,报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日起开展补助对象认定工作,4月底前,将改造任务落实到镇(乡)、村、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的录入工作,并全面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县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1月底前,组织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将改造的全部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存档,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每月5日前,各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和 进度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

  六、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震设防地区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与要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危房改造完成后,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逐户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情况,按一定比例抽查。

  七、农户档案管理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录入校核工作,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建办村函字[2009]95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十件实事”中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抓紧抓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农办等部门,并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二)多方筹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统一规划,将扶贫移民搬迁、残疾人危旧房改造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项目管理等。

  (三)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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