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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
发布文号: 浙财农[201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的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推进全省渔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扶持我省渔业“走出去”及战略性远洋渔业产业进步、提高我省远洋渔业的综合实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具有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管理、培训、研究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远洋渔业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四条  远洋渔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远洋生产渔船及配套加工、运输船的更新和改造。积极引导远洋鱿钓、金枪鱼钓、拖网等远洋渔船及配套加工、运输船的更新改造;鼓励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进口关键设备国产化替代;重点扶持群众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鼓励国内生产渔船经改造后从事远洋渔业。对经评审纳入当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计划,新建或对远洋渔船安全、适航、适渔性能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新建远洋渔船项目可以单船立项。主要扶持远洋渔船船体材料、安全设施、助渔设备、轮机、加工贮运、通讯导航、电气、冷冻系统等技改升级方面的支出,标准如下:

  

  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补助,单项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二)远洋渔业新渔场、新鱼种探捕。以政府主导的方式组织新渔场、新鱼种探捕项目,拓展产业生存和从业空间。鼓励应用新的科技手段、设备和方法开展探捕项目;建设远洋探捕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远洋渔场、鱼情预报机制。主要扶持远洋探捕信息数据库建立、探捕渔船油耗、调查设备购置及耗材等。探捕项目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组织实施。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递交的探捕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择优筛选项目承担单位,并酌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远洋渔业行业培训。对组织远洋渔业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涉外纪律、生产技能、操作规程等方面知识与理论培训的单位,按600元/人的标准根据其实际培训的渔民人数给予补助。

  

  (四)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鼓励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在国内外建设远洋渔业生产、补给、维修、加工配套基地,有效扩大项目生产规模和综合经营能力,拉长产业链。主要扶持远洋渔业基地的水、电、道路、设备设施、规划设计等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对经评审纳入计划的基地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给予10%补助,单项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远洋渔船、船员的信息化管理,支持远洋企业和行业主管机构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鼓励其建立统一的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远洋渔船、船员数据库。主要扶持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软件开发、设备购置、信息网络维护、信息发布等。按当年认定的计划内容和经费支出状况对实施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对省属单位开展国际间渔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渔业合作项目开发、洽谈、考察、论证、入渔以及渔业适用技术研发、引进的,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远洋渔业项目需用《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申报。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的从业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

  

  第七条  申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申报第(一)款项目的,还须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及作业船厂确认的项目投资明细表复印件;申报第四条第(四)款远洋渔业专项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基地平面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远洋渔业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其他项目的,由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组织验收。其中,(一)、(二)、(四)款项目验收需提供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实施项目方案论证。项目完成后,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项目主管的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应会同财政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表),同时附上渔船更新改造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在10日内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探捕项目实施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具有一定远洋渔业研究能力的科研单位确定合作关系,联合制定探捕实施方案;由科研单位派遣技术骨干,共同参与项目具体实施,提供技术保障。探捕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探捕总结报告,并同时报送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备案。探捕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今后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探捕项目形成的相关数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由省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必须在停泊、补给、渔获销售、维修等方面为我省远洋船队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远洋基地建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拟建设方案论证,确定补助额度。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现场图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资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承担远洋渔业行业培训项目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及考试考核等相关资料的留档工作。培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和培训人员名单等材料,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将财政补助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所在地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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