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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9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中药老药工是中药职工队伍技术力量的中坚,他们把在几十年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精湛的中药技艺献给人民,同时培育了新的一代人才。长期以来为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遗产,发展我国的中药事业做出了贡献。 
  为了振兴中药,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人才,抢救中药传统技术,调动老药工和广大中药行业职工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在职中药老药工实行老药工技术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曾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因工作需要聘请回中药行业工作的已离退休的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加工炮制、调剂、仓储、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者,可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每人每月15元,经费开支列入成本或费用。 
  二、发放办法 
  属于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时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统一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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