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建城[2011]5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宣传贯彻《条例》,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我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条例》宣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西气东输工程实施以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发展迅速,燃气行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成为制约行业管理的难题。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转变管理方式,实现依法行政,促进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都了解遵守《条例》,关心支持城镇燃气事业发展,配合协助燃气行业管理人员依法行政。
我厅确定2011年3月1日-7日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传周”,3月1日为集中宣传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要在广场公园、重要路段、居民小区等场所设立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和条例文本,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有关规定,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省辖市开展宣传月活动中,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及时向省厅上报信息。《条例》宣传贯彻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11年度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三、全面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组织行业管理人员学好条例,用好条例,全面规范城镇燃气行政执法行为,自觉纠正与《条例》规定不相符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 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1.热烈庆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认真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面提升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水平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加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
5.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7.自觉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确保居民群众用气安全
9.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确保供气安全
10.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供气服务水平
11.安全用气 幸福万家
12.自觉使用合格燃气器具,确保用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