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安监监察[2011]5号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分类
监察执法计划分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应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未设立分局的省局还应同时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分局应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二、监察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应首先确定总法定工作日数,然后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分解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一)总法定工作日数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数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数乘以监察员人数。纳入计算的监察员人数占在册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时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计入总法定工作日数。
(二)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1.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数包括“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其他监察工作日数。
(1)“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三项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10%,分局不得低于25%。每次参加监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监察”计划中应明确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项监察”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均不得为零。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的确定。根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每次监督检查需要的工作日数确定。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至少每半年、分局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
(3)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参考省局和分局前3年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2.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参考省局、分局前3年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三、监察执法计划的工作内容
(一)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1.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调研、座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工作。
3.其他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中介机构认证和监督检查;组织听证、复议;统计分析;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档案管理等。
四、有关统计报告事项
各省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局上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填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按附件1、2、3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向国家局监察司传送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邮箱:mjec@chinasafety.gov.cn)。
附:1.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2.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3.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4.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1
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
工作日数 |
监察矿井数 |
监察矿次数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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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 年 监 察 工 作 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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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项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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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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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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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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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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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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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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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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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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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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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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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 |
|||||||||||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 |
|||||||||||
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
|||||||||||
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 |
|||||||||||
7.中介机构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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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听证、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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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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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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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 非监 察工 作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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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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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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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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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省局填报,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9列;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4、7列。
2.本表各项内容是指省局机关及所辖分局合计的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3.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后应在左上角加盖省局公章。
附2
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
工作日数 |
监察矿井数 |
监察矿次数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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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 年 监 察 工 作 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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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项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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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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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监察 |
|||||||||||
3.定期监察 |
|||||||||||
(二) 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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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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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3.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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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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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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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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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 |
|||||||||||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 |
|||||||||||
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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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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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介机构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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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听证、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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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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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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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 非监 察工 作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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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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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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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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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省局填报,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9列;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4、7列。
2.本表各项内容是指省局机关的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3.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后应在左上角加盖省局公章。
附3
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
工作日数 |
监察矿井数 |
监察矿次数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计划 |
完成 |
比例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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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 年 监 察 工 作 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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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项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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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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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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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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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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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座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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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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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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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监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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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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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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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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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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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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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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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介机构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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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听证、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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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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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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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 非监 察工 作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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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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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
|||||||||||
(三)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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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分局填报,每个分局填报一张并报省局。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9列;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情况附件上报时,填报1、4、7列。
2.本表各项内容是指分局的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3.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后应在左上角加盖分局公章。
附4
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省局机关监察人员情况 |
全省(区、市)煤矿基本情况 | ||||||||||||||
人员 情况 项目 |
编制人数 |
在册人数 |
其中:纳入监察人员数 及占在册人数比例 |
矿井 情况 项目 |
小计 |
其中:生产矿井 |
其中:建设矿井 | ||||||||
矿井 个数 |
核定和设计能力 (万吨) |
矿井 个数 |
核定能力 (万吨) |
小计 |
其中:新建矿井 |
其中:改扩建矿井 | |||||||||
人数 |
比例(%) |
矿井 个数 |
设计能力 (万吨) |
矿井 个数 |
设计能力 (万吨) |
矿井 个数 |
设计能力 (万吨)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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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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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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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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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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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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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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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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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本表由省局填报,作为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附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2.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后应在左上角加盖填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