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4 生效日期: 2011-02-04
发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的a级烟花产品。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2月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