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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1-30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海便函[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近期,海上自卸运砂船发生倾覆沉没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2011年1月6日在安徽合肥召开了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加强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严格把好检验质量关,努力确保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1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安徽合肥组织召开了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工作研讨会,会议由部海事局船检处杜国光副处长主持,中国船级社,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广西安徽省(自治区)船检局(处),长江、天津广东河北海事局等单位19名代表(会议代表名单附后)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近期自卸运砂船的事故及技术调研情况,认真分析了海上自卸运砂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对于持有海船检验证书的自卸运砂船,船检机构应立即进行一次附加检验,经过检验发现船舶存在较严重缺陷的,应督促船东按海船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签发海船检验证书;船检机构也可应船东申请,依据内河法规进行检验发证。

  二、船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船检法规开展在建海上自卸运砂船的检验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全船的稳性及船体结构密性、货舱底部应急排水系统可靠性、船体外延伸的皮带运输机安全性检验,不得降低货舱舱口盖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三、鉴于目前海上自卸运砂船多为装有皮带运输机的散货船,在调研中发现各地船检机构做法不尽一致。为规范检验行为,部海事局应尽快组织制定《海上自卸运砂船检验指南》。

  四、船检机构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船东,设计单位在保障船舶结构强度、稳性、密性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新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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