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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23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运输单位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检查站,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的机构。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四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设置道路检查站,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领取审批表,并按审批表栏目要求填写; 
  (二)经县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后送市公安机关审核; 
  (三)市公安机关转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按照有利于车辆流通,有利于管理,统一布局,合理设点的原则进行审批。 
  不带县的市,有关部门须设置检查站的,由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须在全省有关路段设置检查站的,应作出规划,并通知有关市、县归口部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置,不得擅自变动。 

    第七条   在道路检查站执勤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臂章、警号,其他部门的检查人员必须佩戴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第八条   《公路检查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设置检查站的部门凭省公安厅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公路检查证》的管理的收费事项,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道路检查站检查人员执勤时,须着装整齐,按《公路检查证》标明的类别、执勤地段进行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手势信号指挥驾驶员靠站停车。不准超越执勤地段进行检查,不准对本部门任务外的项目进行检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设置道路检查站的地方,必须在适当地点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反光性能的停车检查标志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编号)。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设置拦车障碍物;在同一检查点,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除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和侦查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检查站以外的道路上流动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章车辆和驾驶员,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外,其他检查人员不得扣留行驶证和驾驶证。对违反有关规定拒绝检查而逃跑的车辆,各检查站应密切配合,及时堵截,并通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道路检查站或拦截车辆的,车属单位和车辆驾驶员有权拒绝受查,并可向公安机关投诉,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道路检查站,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申领《公路检查证》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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