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后、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前进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者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并合理确定办理时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的背景情况;
(二)重大决策的方案和说明;
(三)与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听取意见情况;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审查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
第八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市现行规定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返回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各部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