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评价)是指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决策评价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为决策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决策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执行单位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执行单位牵头成立决策评价工作组,负责决策评价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者专业咨询机构参加决策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决策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决策实施满一年后组织一次决策评价,并根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定期安排决策评价。
第七条 决策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对象对决策实施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
决策评价机构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确定决策评价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决策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查、抽样问卷、抽样检查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实施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评价机构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评价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九条 决策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决策评价事项;
(二)确定参加人员;
(三)制定决策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当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
(四)组织决策评价;
(五)撰写决策评价报告;
(六)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决策评价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并提出重大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根据决策评价报告决定重大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书面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组织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各部门的决策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