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1]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有关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全面摸清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情况,为科学规划和建设渔港及航标、积极争取加大渔业安全投入提供决策依据,我部决定开展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渔港及航标建设投入力度,渔港及航标建设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平安渔业”建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部曾于2001年、2005年组织开展了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和渔业航标建设情况调查,共统计沿海渔港1527座、渔业航标508座。
但是,随着近年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渔港及航标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地方的渔港被占用、范围被压缩,或者功能发生改变,一些渔港港池淤积严重、码头残缺不齐、岸上设施简陋、航标被损毁,甚至有的渔港和航标因年久失修被废弃。尽管近年各级财政投入逐步加大,但总体仍显不足,渔港及航标等安全设施建设与不断增加的安全生产需求之间仍有较大差距,亟待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渔业安全保障能力。对沿海渔港和渔业航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于准确掌握沿海渔港航标基本状况、进一步争取加大投入、加强渔港和航标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核查内容
1. 本次渔港和航标核查对象为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渔业港口和渔业航标。
渔业港口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包括国营渔业基地、群众渔港。渔业航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和《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渔港、进出港航道和渔业水域主要供渔业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渔港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报农业部对外公布。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渔港航标核查情况,对本辖区内未公布渔港和已公布渔港的变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港和航标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沿海渔业港口核查登记表》(附件1)、《沿海渔业航标核查登记表》(附件2),于5月15日前将核查数据报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市、县上报的渔港和航标核查数据进行审核,并汇总核查数据,于6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至所在海区渔政局。
3. 海区渔政局对本海区各省(区、市)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于6月30日前将本海区数据汇总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三、核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沿海渔港和航标情况核查工作,是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渔港及航标的重要决策依据,也是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现代渔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各海区渔政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本次渔港和航标核查取得成效。
(二)认真组织。本次核查工作是对2001年全国沿海渔港普查和2005年沿海航标建设调查情况的一次检查和核对,不同于全面普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核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进行实地调查和勘测。要按照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保障每个阶段顺利进行,确保核查工作圆满完成。
(三)保证质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核对此前渔港普查和航标调查数据,结合实际变化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确保核查工作质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海区渔政局要认真组织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及时返工,对弄虚作假、捏造数据的要严肃处理。
核查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船渔港处 孙海文
联系电话:010-59192994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沿海渔业港口核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渔港名称 | 渔港所在地 | 渔港位置 (ne座标) | 港口等级 | 累计总投资 | 建港 | 建港投资(万元) | 改扩建 |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小计(万元)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它投资 | 开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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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改扩建投资总额(万元) | 港区面积(万平米) | 港区养殖 | ||||||||||
小计(万元) | 国家投资 | 地方投资 | 其它投资 | 水域 | 陆域 | 内港池 | 外港池 | 卸鱼场 | 码头 | 护岸 | 面积(平米)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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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锚地面积 (万平米) | 锚地水深(米) | 航道(米) | 回淤程度 | 避风能力 | 潮差 | 航道走向 | ||||||
平均水深 | 最大水深 | 长 | 宽 | 平均水深 | 最大水深 | 最小水深 | 可避强风 | 可避台风 | ||||
…… | ||||||||||||
合计 | ||||||||||||
港口朝向 | 内港池容纳船数(艘) | 外港池容纳船数(艘) | 码头 | 护岸 | 防波堤 | |||||||
30吨以下 | 30吨以上 | 30吨以下 | 30吨以上 | 长度(米) | 宽度(米) | 平均水深 | 长度(米) | 宽度(米) | 长度(米) | 宽度(米) | 结构 | |
…… | ||||||||||||
合计 | ||||||||||||
防污 | 消防设备 | 障碍物 | 日补给量(吨) | 年补给能力(吨) | ||||||||
港池清污 | 陆上污水处理 | 消防车(辆) | 消防船(艘) | 消防栓(个) | 消防泵(台) | 其他 | 处 | 名称 | 日供水量 | 日供油量 | 日供冰量 | |
…… | ||||||||||||
合计 | ||||||||||||
一次最大补给量(吨/次) | 年储运能力(吨) | 年卸鱼量(吨) | 日卸鱼量(吨) | 水产品年交易量(吨) | 水产品年交易额(元) | 水产品年加工量(吨) | 年吞吐量(吨) | 年维修能力(艘) | 年进出港船数(艘) | 水产品交易区面积(平米) | ||
贮油 | 贮冰 | 冷藏 | ||||||||||
…… | ||||||||||||
合计 | ||||||||||||
综合物资区面积(平米) | 综合管理区面积(平米) | 冷藏加工区面积(平米) | 水产品加工厂(间) | 渔具加工厂(间) | 油库区面积(平米) | 修船区面积(平米) | 通讯 | 供电 | 监控设备(台) | 渔港收费 | ||
停泊靠泊费 | 水产品交易费 | 港务费 | ||||||||||
…… | ||||||||||||
合计 | ||||||||||||
本港船舶 | 外港船舶(艘) | 建港立项 | ||||||||||
总船数(艘) | 捕捞渔船 | 其他船舶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
船数(艘) | 总吨(吨) | 总功率 (千瓦) | 船数(艘) | 总吨(吨) | 总功率 (千瓦) | |||||||
…… | ||||||||||||
合计 | ||||||||||||
港章 | 农业部公布 时间 | 农业部公布文号 | 港界港碑 | 监督机构 |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颁发时间 | 名称 | 人员(人) | 办公场所面积 | 执法船(艘) | 执法艇(艘) | 执法车(辆) | ||||
…… | ||||||||||||
合计 | ||||||||||||
所有权 | 管理权 | 经营权 | 情况说明 | 问题与建议 | ||||||||
…… |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2
沿海渔业航标核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航标名称 | 所在地 | 位置座标 | 位置属性 | 航标种类 | 信号类别 | 航标状态 | 灯光射程 |
…… | |||||||
合计 | |||||||
灯光中心高度 | 基本构造 | 能源类型 | 建设时间 | 建设费用 | 年维护费用 | 管理单位 | 备注 |
…… | |||||||
合计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关于《沿海渔业港口核查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1. 渔港名称:经公布或批准的渔港名称;未经公布或批准的渔港,名称按地方习惯叫法填写;
2. 渔港所在地:渔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
3. 渔港位置:渔港中心位置,以经纬度(度、分)表示;
4. 港口等级:按部或省评定的等级,未评级的填“未评级”;
5. 累计总投资:建港投资和历次扩建改建投资的总和;
6. 建港时间:按第一期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时间填写;
7. 建港投资:第一期工程的投资额;
8. 改扩建维修时间:按最后一次改扩建开工、完工时间填写;
9. 改扩建投资总额:除第一期工程投资外,按历次改扩建总投资额填写,含较大规模的维修资金;
10. 国家投资:指来自国家部委的中央财政投资;
11. 地方投资:指来自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投资;
12. 其它投资:指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社会资金;
13. 港区面积:按港章或渔港规划图划定的面积分水域、陆域填写。综合性港口按渔监部门管辖的港区面积填写。内港池指防浪堤以内的渔港水域。外港池:除内港池以外的其它渔港水域。码头包括高桩、顺岸、浮码头及重力式码头等;
14. 港区养殖:按实际养殖占用的水域面积填写;
15. 锚地面积:指可供船舶锚泊的港池面积;
16. 锚地水深:指最低潮时的最大和平均水深;
17. 航道:指进出港池的通道水域;航道长、宽指可通行本港船舶水域的长度和宽度;航道平均水深、最大水深、最小水深指最低潮时的平均、最大、最小水深。航道长、宽指平均潮位时的长、宽;
18. 回淤程度:指建港至今港池平均每年回淤程度,单位“米/年”。按回淤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计算;
19. 避风能力:指本港渔船可安全抵抗强风和台风的最大风力。一般指在保证安全条件下的避风等级;
20. 潮差:指大潮高潮位与低潮潮位的差距;
21. 航道走向:按进港主方向和正北方向的夹角填写,以度数表示;
22. 港口朝向:指港池中心朝向出港口的方向,用东、西、南、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等八个方位表示;
23. 内、外港池容纳船数:根据船舶正常停泊的最大数量填写;
24. 码头长度:按所有可停靠船舶的码头的总长度。码头水深按低潮时的平均和最大水深填写;
25. 港池清污:指是否有清污船或人工进行港池清污;
26.污水处理设施:指陆域生产、生活污水是否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才排进港池,如是,选择“是”,如否,选择“否”;如无污水处理设施,不用填;
27. 防波堤:长度按现有实际填写,宽度按防波堤堤顶宽度填写,结构指“斜坡、直立、半直立、透空式等”或其他;
28. 障碍物:指影响船舶进出港及锚泊的障碍物,如礁石、沉船、桩柱等。如有多种障碍物,填主要障碍物名称;
29. 消防设备:按现有可使用的消防设备分类填写。“其他”栏填灭火器的数量;
30. 日补给量:按每天的最大供应能力填写。日供水(油、冰)量包括码头和水(油、冰)船的补给;
31. 一次最大补给量:按一次最大补给贮藏量填写;
32. 年吞吐量:指本港一年供水、供油、供冰、水产品起卸及货物补给的总量;
33. 年维修能力:指一年可进行小修以上的渔船总吨位数,以“吨”表示;
34. 年进出港船数:以年签证统计,每船进出港一次,船数为“1”;
35. 水产品年加工量:指经过加工的水产品总量,如鱼干、鱼糜、鱼罐头、鱼油、鱼粉等,不包括冷冻鱼产品;
36. 通讯:指甚高频或单边带。两种设备都有则填“都有”;
37. 供电:指本港生产、生活用电是否正常;
38. 监控:指渔港港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数量;
39. 渔港收费:指渔港管理或经营者设立的渔船停泊靠泊费、水产品交易费、港务费等费用,有则填写“有”,无则填写“无”,不用填写具体数额。还有其他收费项目的,在情况说明中补充;
40. 本港船舶:指在本港登记的船舶和当地船舶数量,其它渔船包括养殖船、辅助船等;
41. 外港船舶:指本港以外船舶一天进港最多的数量。
42. 建港立项:指批准渔港建设的机关,未批准立项的不填;
43. 港章批准机关:指批准颁布渔港港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港章的不填;
44. 农业部公布时间、文号:指经农业部公布认可的时间和文号,未经认可的不填;
45. 港界港碑:有明确港界的填“有”,没有明确港界的填“无”;已立港碑的填“已立”,未立港碑的填“未立”;
46. 监督机构:指驻地在渔港的渔港监督机构,名称填写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全称;如没有渔港监督机构进驻,则填“无”;人员、办公场所、执法船、艇、车按现有实际数填写;
47. 所有权:所有权明确的,分别照实填写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并写明行使所有权的具体单位或个人(如***海洋与渔业局、地方人民政府、村集体、公司或个人)。所有权不明确的,填写“不明”,并在情况说明中说明渔港的土地所有权情况、渔港建设的投资主体情况及所占比例等;
48. 管理权:指渔港港务管理权,是由哪个单位管理,如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管理所、渔港管理公司等;
49. 经营权:指渔港及其设施的经营权。统一经营的,填写经营者名称或姓名;分类经营的,填写分类经营;
50. 情况说明:本表所填项目需要另外说明的情况;经农业部公布的渔港情况发生变化或核查时渔港正在建设中等情况;
51.问题与建议:指渔港在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今后如何加强渔港建设、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建议。
二、关于《沿海渔业航标核查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1. 航标名称:渔业航标的中文全称;
2. 所在地:航标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明确到渔港;
3. 地理位置:航标所在位置的经纬度坐标;
4. 位置属性:按航标所在位置划分的具体类型,包括港内、航道、港外、其它等;
5. 航标种类:按设置形态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划分的航标的具体种类,包括灯塔、灯桩、立标、灯船、灯浮标、其它浮标、其它等;
6. 信号类别:按信号传播方式不同划分的航标的具体种类,包括视觉渔业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渔业航标;
7. 航标状态:航标的具体工作状况,如正常、故障、损毁、撤除、移位、丢失、建设中等;
8. 灯光射程:在水平能见度为10 海里的均匀大气环境条件下的灯光射程;
9.灯光中心高度:灯光中心或灯光焦面与灯光所在地平均大潮高潮面之间的距离;
10. 基本构造:渔业航标的主体结构、所用材料等;
11. 能源类型:航标正常工作所使用的能源的具体种类。如无能源、太阳能、岸电、蓄电池、干电池组、其它能源等;
12. 建成时间:航标建设完成的具体日期;
13. 建设费用:航标建设所花费用;
14. 年维护费用:每年用于维持航标正常工作所需能源、配件、修理、人工等各项费用之和;
15. 管理单位:负责航标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其它管理工作的单位名称;
16. 备注:本表所填项目需要另外说明的情况;若信号类别为视觉渔业航标,填写除上述项外其他未列项内容;若信号类别为音响渔业航标,备注中应注明航标的具体类型(如雾钟、雾锣、雾哨、雾角、低音雾角、雾笛、爆音雾号、雾炮等)、工作方式以及能反映音响渔业航标特性的其它信息;若信号类别为无线电航标,备注中应注明航标的具体类型(如无线电信标、雷达反射器、雷达航标、信号发射台等)、导航作用距离、工作频率以及能反映无线电渔业航标特性的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