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1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掌握我区公有房屋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起,在全区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国家有关部委、各对口援藏省市的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下,我区公有房屋建设力度不断加强,规模不断扩大,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条件及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目前公有房屋仍存在底数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公有房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发挥。开展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有利于摸清公有房屋的基本情况,为建立公有房屋数据库提供基础材料;有利于统筹配置公有房屋资源,明晰产权关系,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发挥好公有房屋的社会效益;有利于编制公有房屋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为项目安排、资金落实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有利于稳定干部队伍,提高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我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主动接受自治区的调查核实确认。
二、调查统计内容和步骤
(一)调查统计的公有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周转房、经营性用房(含出租房)、附属用房(包括仓库、车库、食堂、文体活动室)等。
(二)调查统计的单位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直单位、国有企业(暂统计干部职工住房情况)。涉密用房不在调查统计范围之内。
主要了解公有房屋存量、建设资金来源、房屋物理状况、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和租金收入等情况。
(三)统计步骤和时间: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按照全面推进,各地(市)、各部门先统计填报报表,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审核抽查确认,最终形成汇总数据的形式进行。从2011年4月开始,用一年时间,全面完成调查统计和核实确认工作。
具体步骤和要求由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三、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各地(市)、各部门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各地(市)、各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推进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有房屋调查统计、赴各部门和各地(市)、县抽查核实确认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并按时整理上报统计数据,提出加强公有房屋管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负责本地(市)、本部门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落实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安排的调查统计任务;统计局配合做好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查统计套表的设计;财政厅负责落实公有房屋调查统计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专项经费;公安厅、民政厅协助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市)、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明确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市)既要保证时间进度,还要对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并派得力人员进行抽查确认,确认后方可上报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调查统计工作按计划完成。对领导不力、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固定资产流失、泄露调查秘密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集体和个人,自治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
西藏自治区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宫 蒲 光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格桑玉珍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亚 蔺 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成 员:韩 向 阳 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 新 生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杜 建 功 教育厅副厅长
洛桑旦达 公安厅副厅长
拉巴次仁 监察厅副厅长
郭 玉 强 民政厅副厅长
赖 永 添 财政厅副厅长
刘 玉 超 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 立 群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白 建 斌 卫生厅副巡视员
侯 长 军 国资委副主任
巴桑(女) 统计局副局长
边巴次仁 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有房屋调查统计工作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张立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李进忠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